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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能否要求支付子女抚养费?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3-30

  咨询:

  女,结婚一年,宝宝尚在哺乳期,自身无工作,没有经济来源。男方长期未给付生活费以及子女抚养费,希望在不离婚的情况下要求男方给付一定的抚养费,可行吗?

  律师:

  可行。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法律明确规定了父母对子女抚养教育的法定义务。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针对男方不履行对小孩抚养义务的状况,您可以以小孩的法定代理人身份向男方住所地的法院起诉,要求其支付相应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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