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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纠纷律师起诉状该如何书写

来源:网络  作者:陈文彬律师  时间:2016-09-05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名誉权是不可以侵犯的,因此如果他人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被侵权人最好请律师提起诉讼,这个时候律师就会向法院递交一份起诉状,那么名誉权纠纷律师起诉状该如何写呢?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药XX

  被告:张X

  案由:名誉权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及其家人的名誉权侵害行为,删除其在网络上所有侵权内容。

  2、判令被告在其博客、微博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鉴定、公证等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1年4月23日,被告在其新浪博客污蔑原告为“军械采购环节蛀虫”,称“药身居我军械采购要职,利益纠葛颇多”,竟然还“望中央军委彻查此人经济问题”。事实上,原告于2003年退役,原在某企业军代室任工程师,从事技术管理工作,不是被告所说的负责军品采购,更不是身居要职。

  这样的无端污蔑在其微博上比比皆是,在此不一一列举。这样的无端猜测与抹黑,恐怕是任何一个家庭都不能忍受的。

  自2010年底至今,被告在其开设的多个微博、博客上捏造事实,对原告进行恶意攻击,污蔑原告收入非法等所谓事实。

  在被告编造散播了那么多谎言之后却改口不在坚持自己的谎言,转而摆出一副无所谓的姿态,叫嚣着可以去法院告他。5月30日,被告在其新浪微博中称:“药XX让我告诉大家:他家仅有108平米的一套房子;他在部队连小班长都不是;他在华山厂仅仅负责有关军品质检工作,并非参与军购;他是一位老实本分的人并非蛀虫。我微博中涉及该类问题是失实的。我告诉药XX:你家里穷,你是一个好人……”

  这几句话明显是被告已经心虚,不敢再坚持谎言的表现。

  事实上,被告的诽谤使原告社会评价急剧降低:

  被告的新浪博客“西安张显”首页显示,其有近8万粉丝。如此之多的人看过被告的诽谤性文字,无疑会使得原告的社会评价极差,严重贬损了原告的人格和名誉。而被告也正是通过散播这种故意捏造的虚假事实来提高其知名度与点击量。

  很多不明真相的网友对药XX进行了抨击,加入了对药XX讨伐的队伍。他们通过跟帖、留言以及发表文章的形式,使得这些不利于原告的文字流传更广。

  名誉是公民的在社会中的名望和声誉,是一种社会评价。名誉权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对其名誉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而现在被告利用互联网肆意捏造、传播虚假信息,对原告进行肆意的诽谤,引起公众对原告产生误解,使得原告社会评价急剧降低。同时原告也受到了猛烈舆论攻击,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压力。被告具有采用诽谤性文字使原告社会评价降低的故意,并进行了如上所述的污蔑、诽谤行为,同时这种行为与原告社会评价降低、精神遭受巨大创伤的结果存在因果关系,被告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提出如上诉讼请求。

  综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做出公正判决。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们法院

  具状人:xxx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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