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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无偿乘车引发交通事故的法律责任认定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3-30

  近年来,法院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大幅度上升,其中有一部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存在着无偿搭乘他人车辆的情形,那么对于此种情形下的法律责任如何认定,笔者将结合审判实际对此问题作简要分析。

  一、无偿乘车行为引发的法律责任分析

  从法理上讲,无论是有偿乘车还是免费搭车,搭车人都是车上司乘人员,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驾驶人员有过错的,其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以及驾驶人员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的角度来分析,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草案建议稿》第103条规定:免费搭乘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搭车人人身损害的,不能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责任。机动车驾驶人不知道搭车人搭车,或者明确对搭车人予以拒绝的,对于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二、无偿乘车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首先不提倡好意同乘,在我国的判例上已经出现了驾驶员好意给人搭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他人损失的案例,而且这种判法已经成为了一类模式,即如果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没有重大过错或者故意的,同乘者因交通事故受伤或者财产损失的,驾驶员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存在故意或者过错的,应当酌情赔偿受害者损失。例如:如果小客车甲和私家车乙相撞,造成乙车辆上的免费同乘人丙受伤的,如果事故责任是小客车甲引起的,同乘人丙按侵权追究甲的责任,要求甲赔偿。如果事故责任是私家车乙引起的,同乘人可以要求乙赔偿自己的损失,尽管乙是免费给丙搭车的。通过这个例子,已经将损害的发生是由于驾驶者的过失造成的,能否作为驾驶者或所有人的免责事由解释清楚了,即免费不是免责的前提,作为车辆的驾驶人或所有人,同意他人无偿搭乘,本身就负有谨慎义务要将他人平安送到目的地,不能以是否有偿作为确认这种谨慎义务有无的标准。

  三、无偿乘车发生的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

  目前,很多人认为免费“搭车”发生事故的赔偿和普通的客运赔偿在数额上应当体现不同,比如酌情减少一些责任人的赔偿数额。但我国立法对此并没有规定,属于法律空白。鉴于同乘者和驾驶员或者车主之间一般是亲友关系,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往往碍于情面没有要求驾驶人员赔偿,索赔往往发生在关系不那么亲密的同乘人之间,比如邻居、同乡、普通同事、远亲。所以您的车辆在搭乘其他人员时,请谨慎考虑让不让其上车,同时要谨慎驾驶。好意同乘人明知司机已酗酒、无驾驶执照仍要求同乘,或者教唆司机超速、搭载,搭乘禁止载客车辆等情况的,好意同乘人在主观上是有过失责任的,可以和肇事司机的过失行为形成过失相抵的事由,减轻或者免除驾驶人或者车辆所有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四、无偿乘车发生的交通事故的现场处理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及时报警、保护现场、通知保险公司,以免因延误时间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无法认定或难以认定,并在事故发生地就近的医院对受害人进行抢救,以免延误最佳治疗时机。

  作为交通事故受害人,应当到交通大队及时调取驾驶员基本信息、车主基本信息和保险公司的基本信息,准确确定被告和第三人,为以后的调解和诉讼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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