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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责任险的责任有哪些,医疗事故责任险的内容

来源:网络  作者:益阳律师  时间:2016-07-25

  医疗事故责任险是国家让医护工作人员购买的一个险种,就是为了缓解医患矛盾。医疗事故责任险施行时间还不长,很多人多次并不熟悉。所以,益阳律师在下文就为大家浅要的分析一下医疗事故责任险的责任有哪些?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医疗事故责任险的责任有哪些

  保险责任

  第三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在其赔偿限额内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诊疗护理工作过失,而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医疗事故,依法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病员因医疗事故所增加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医疗费;

  (三)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支付的诉讼、律师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

  除外责任

  第四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违法犯罪行为和隐瞒事实真相而引起的索赔;

  (二)被保险人在酒后或药物麻醉情况下施行医疗行为引起的索赔;

  (三)被保险人采用的不是为治疗所必须的诊疗护理措施与手段、如整容手术、节育手术等引起的索赔;

  (四)由于医疗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

  (五)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二、医疗事故责任险的内容

  保险人须具医务人员执业资格。

  医疗事故强制责任险医院或医生必须购买,以加大对医疗事故受害者的赔偿力度,缓解医患矛盾。

  每次事故赔偿金额和累计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单所注明的赔偿限额: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发生医疗事故后,被保险人为减少对患者人身损害,及时采取诊疗措施所支付必要的合理费用;发生医疗事故后并在仲裁或诉讼前,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因医疗事故支付的鉴定费、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

  已经开发出医疗责任险的某保险公司客服人员介绍,投保医疗责任险的保险人必须是正式在编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在保单所注明的保险期限、追溯期以及承保区域范围内,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医疗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且由患者或其委托代理人在保险期限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并经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赔偿申请,保险人将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于确认构成医疗事故的,负责对下列各项进行赔偿。

  三、医疗事故责任险的法律依据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5条的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未尽到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出台前,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相关规定,医疗事故由医学会组织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由司法鉴定机构组织法医和其他医务人员进行鉴定。

  而《侵权责任法》施行后,虽然调整范围涵盖了前述的医疗事故和非医疗事故,但对鉴定机构的选择未作明确区分。根据《上海法院关于委托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时,当事人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除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外,应由法院依职权委托医学会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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