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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行政责任有哪些,医疗事故行政责任概念和特征

来源:网络  作者:益阳律师  时间:2016-07-25

  发生医疗事故,严重的会受到刑事处罚,还会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就是构成医疗事故罪。那么医疗事故行政责任有哪些?这是很多人不清楚的地方,所以,对于这个问题,益阳律师在下文就为大家浅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医疗事故行政责任有哪些

  (一)财产罚。基于违法或违章行医而致的医疗纠纷,可给予医疗单位一定数额的罚款,或没收财产(如未达法定标准的、能严重影响病人安全和健康的医疗器械,各种假药劣药等)。

  (二)行为罚。符合《执业医师法》第37条规定,情节较重的,或由于医院严重管理混乱而致的医疗纠纷,卫生行政机关可暂扣或吊销直接责任人的《医师职业证书》或《护士职业证书》,暂扣或吊销责任医疗单位的行医许可证。

  (三)申戒罚。基于医疗单位管理不善而致的医疗纠纷,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限期改正等措施。对于医师责任符合《执业医师法》第37条规定,情节较轻的,可给予警告或责令暂停执业活动。

  (四)行政处分。直接责任人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医疗纠纷中负有责任的,可依责任大小比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0条规定:对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医疗单位应当根据其事故等级、情节轻重、本人态度和一贯表现,分别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一级医效事故: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二级医效事故: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

  三级医效事故: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1条规定:对造成医疗技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医疗单位应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吸取教训,一般可免予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的,也应当依照本办法第20条的规定,酌情给予行政处分。但行政机关是凭借何种权利而对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事业单位人员进行处分的,这有待商榷。

  二、医疗事故行政责任概念和特征

  行政责任来自于行为人对行政法规的违反。所为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不遵守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违反法律、法规,造成患者存在严重后果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应承担医疗事故行政责任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医疗行政法规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制定的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的文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均须遵守,违反即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第二,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只适用于特定的主体。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只能由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来承担。非医务人员或非医疗机构不得承担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

  第三,行政责任只能由法定机关追究。即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只能由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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